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分已托付青岛、烟台市行政批阅服务局施行;部分已托付自贸试验区济南片区、青岛片区、烟台片区管委会施行,部分已托付上合示范区管委会施行,部分已托付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会施行,部分可托付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施行)
第十二条 ……请求建立施行职业技能训练的中外协作办学组织,由拟建立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作行政部门批阅。 第十三条 建立中外协作办学组织,分为准备建立和正式建立两个过程。可是,具有办学条件,到达设置标准的,能够直接请求正式建立。 第十五条请求准备建立中外协作办学组织的,批阅机关应当自受理请求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议。同意的,发给准备建立同意书;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第五十九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学习办理机关与内地教育学习办理机关协作办学的,参照本法令的规则履行。
(一)有组织组织和规章; (二)有合格的教师和办理人员; (三)有与所施行职业教育相适应、契合相关规则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育及实习实训场所、设备、设备和课程教育系统、教育教育资源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划相适应的安稳经费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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